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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院課程諮詢委員會設置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課程諮詢委員會設置準則

經9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訂定

經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經100年9月20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1年12月20日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為健全課程規劃制度,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之一規定,設置「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課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召集人:院長。

二、 當然委員:各系所單位主管。

三、  教師代表:每系所一名,由各系所自專任教師中推舉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校友代表:一至二名,由各系所先行推薦後,將名單送交院務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五、校外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各一名,由各系所先行推薦後,將名單送交院務會議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院長不克出席時由與會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四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建議或審議本院中長程課程發展方向。

二、提供本院各系所課程規劃之諮詢及建議。

三、提供其他與課程相關之諮詢。

第五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

第六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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