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院課程諮詢委員會設置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課程諮詢委員會設置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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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96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訂定 經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經100年9月20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1年12月20日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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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為健全課程規劃制度,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之一規定,設置「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課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召集人:院長。 二、 當然委員:各系所單位主管。 三、 教師代表:每系所一名,由各系所自專任教師中推舉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校友代表:一至二名,由各系所先行推薦後,將名單送交院務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五、校外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各一名,由各系所先行推薦後,將名單送交院務會議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第三條 |
本會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院長不克出席時,由與會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
第四條 |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建議或審議本院中長程課程發展方向。 二、提供本院各系所課程規劃之諮詢及建議。 三、提供其他與課程相關之諮詢。 |
第五條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 |
第六條 |
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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