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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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95年9月5日音樂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經95年10月5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經100年9月20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1年12月20日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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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為健全課程規劃制度,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設置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院之課程規劃準則。 二、審議本院規劃之專業必修與選修課程及學分(含學分科目表),並定期檢討其開設狀況。 三、審議本院每學期所提列之課程內容及其學分數之配當。 四、協調跨學院(含中心)課程規劃相關事宜。 五、審議開設課程與學生基本素養核心能力對應之適當性。 六、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之相關事項及法規。 |
第三條 |
本會由院長召集,委員會成員由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各系所就專任教師中推舉產生之;每一系所需選出一位代表及一位候補人選(於代表因故出缺時遞補);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
第四條 |
當然委員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教師代表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之。各系所應於每學年開學前向院長提報代表及候補人選名單。 |
第五條 |
當然委員不得同時被選為教師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教師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凡無故缺席會議兩次,則視同放棄代表資格,不再補選,且不計入應出席人數。惟如喪失資格人數超過四分之一則由候補人選遞補,繼任委員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餘任期為限。 |
第六條 |
本會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
本會之決議事項,須提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
第八條 |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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