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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經94年 6月1日院務會議通過 
經94年 9月 21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經102年5月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2年6月1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核備
經103年9月2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103年10月2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核備
經106年4月1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106年6月14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通過核備
經112年6月8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112年6月2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通過核備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八條及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會執掌如左:
  一、審議本學院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進修及學術研究等事項之單行規章。
  二、評審有關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改聘及延長服務等事項。
  三、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等事項。
  四、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教授休假研究等事項。
  五、評審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六、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教師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第三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以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另由院內專任教師推選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惟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前項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外教授組成。本會當然委員及選任委員,均為無給職。另置候補委員二人,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

第四條

開會時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第五

本會視情況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但教師升等案件依其特別之規定。
委員應親自出席,公出或請假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若未請假無故缺席達三次者,經本會認定後,應予解除其職務,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遇有關本人、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有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行迴避。至其他事項,有關委員是否應行迴避,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應迴避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對評審有關事項,應嚴格守密,不得洩露。

第六條

本會開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

本會所為之決議,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算七日內檢具有關資料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再審議。
惟如涉及教師升等案件,則另依本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九條辦理。

第八條

本院各系(所)評審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或顯有不當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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