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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院教師聘任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教師聘任準則

經104年1月1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104年1月1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經104年2月12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經106年4月1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106年5月23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經106年6月14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通過核備
經112年6月8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112年6月14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經112年6月2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通過核備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音樂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之聘任,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訂定本院教師聘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除依大學法暨教育部頒布有關法令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二條
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聘任之基本資格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十八條規定辦理。
本院因教學需要,得依據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本校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要點之規定,聘任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第三條
各系、所、中心如因教學上特殊需要,在不超過助理教授(薪級475薪點)二分之一人事費支出之情況下,一位專任教師之職缺,得聘請五位兼任教師支援教學非個別指導課程,並依實際情形隨時檢討。
第四條
新聘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系、所辦理初聘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本校新聘教師之審查,採三級三審制,由本院進行複審:
(一)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會)複審。本院於複審前將其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五人評審,評分等級需達四位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且其中三位評定推薦以上為通過;以學位論文送審者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位審查,評分等級需達三位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且其中二位評定推薦以上為通過,評審後併案提教評會審查。外審方式由本會以不公開方式推薦校外學者專家十二人以上為審查委員,簽請校教評會召集人會同副召集人圈定後進行審查工作惟受聘人得提出二位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迴避名單供簽報審查委員時參考,並應敘明理由。
(二)複審通過後,將擬聘教師資料表、學經歷證件、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初審及複審會議紀錄及其他依規定應檢附資料,簽會人事室就員額、資格等查核並奉校長核可後,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三)本款第一目所定評分等級如下:極力推薦(90分以上)、推薦(80分至89分)、勉予推薦(70分至79分)、不予推薦(69分以下)。
三、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八月一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聘定。
四、審議新聘案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聘任個案應全程迴避。
五、教評會較高職級以上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二者,應另組聘任審查委員會辦理聘任事宜,組成人數以不低於原院教評會人數為原則,其中由院教評會推薦委員至多以二分之一為限,其餘委員由院教評會建議較高職級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陳請校長聘任之
六、學院擬新聘教師之審查,得由院教評會合併辦理初審、複審作業。
第五條
續聘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任教師:各系、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續聘教師名單提經系、所、中心、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本院將教師名單及會議紀錄彙整送人事室,提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續聘之。
二、兼任教師:各系、所應於每年五、十一月底前參考教學意見調查資料,將續聘教師名單提經系、所、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本院將教師名單及會議紀錄彙整送人事室,提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續聘之。
第六條
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以二年。
第七條
教師於聘約期間,應依教師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履行義務。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本聘約或教師法之行為,涉及損及校譽,惟情節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者,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審議,得處或併處一定期間之懲處,懲處措施如下:
一、不得擔任各級行政、學術主管職務。
二、不得擔任教評會及其他指定委員會之委員。
三、不得辦理借調。
四、不得申請及執行出國講學、國內外研究、進修計畫。
五、不得休假研究。
六、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七、不得執行研究計畫。
八、不得辦理晉級加俸。
九、不得於校外兼職、兼課。
十、不得指導新研究生或其他指定年級研究生。
十一、不得核給學術、研究獎勵。
十二、不得推薦參加校外活動。
十三、不得升等。
十四、其他
專任教師聘期以學年為原則,其聘期自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學年度中途聘任者,自發聘之月起至該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得視教學需要短期聘任(一學期以內),其聘期暨相關權益,另以聘約定之。
兼任教師聘期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
教師待遇,專任者,每年按十二個月致送,但新聘教師之薪給自聘期開始之實際到職日起支;兼任者,鐘點費依教育部訂頒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授課期間按月發給。
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應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辦法暨相關法令辦理。
但如連續二年以上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者,除有兼任行政職務或實際上需有充分時間參與展演及研究推廣,經簽奉本校同意者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應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並改聘為兼任教師。
十一
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在本校上兩學期授課時數不足者,不得在校外兼課。至已達基本授課時數者,如因情況特殊,經兼課學校於學期開學前來函商得本校同意,但以與本校所授課程性質相近者為原則,且每週校內超支鐘點與校外兼課時數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兼職另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講師於任教期間在國內外大學取得高一等之學位,其所學與擔任課程相關,且有適當課程提供授課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兼任教師聘任後,取得教育部審定高一職級教師資格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循程序提教評會通過後,自次一學期以高一職級聘任。
前兩項教師之改聘,依新聘教師審查程序辦理。
十三
新聘專任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備齊教師資格審查資料報請教育部審查;逾期未送件或審查未通過者,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四個學期始得提出申請教師證書。未在本校連續滿六年之兼任教師,本校不為其辦理升等事宜。惟教師如於符合申請教師證書及升等資格時並未提出申請,其後因故未獲續聘或未應聘而未辦理送審或升等,嗣後如再度至本校任教,須再連續任教滿二學期後,始得提出申請。
十四
教師擬於聘約期間辭職者,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或經學校同意後,於學期終了方可解除職務,其薪津則發至職務解除為止。至聘約期限屆滿後,將不再應聘者,應於聘約屆滿三個月前口頭通知學校,並於離職前一個月提出辭呈。
教師離職前應將經辦事項及經管(借)公物移交清楚,取得離職證明方得離校。
第十五條 專任教師於聘約期間,除依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不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聘任後,如假借其職務上行使公權力或使用公部門經費之機會,違反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並遭起訴者,應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其違反情節輕重審議,得停聘兩學期以上五學期以下。
教師借調期間違失行為之懲處決定,歸建後比照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之一及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教師聘約以應聘人親自履行為限。應聘前,應詳細審閱聘約規定,如同意聘約約定者,須於二週內簽章應聘書並送交人事室登錄,聘書始生效力;若因故無法如期應聘或逾期送交應聘書時,提聘之系、所應以書面簽會人事室,校長核定後更正或註銷聘書。
第十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權利義務,依教師法、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校兼任教師權利義務,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授課時數核計與校外兼課或兼職時數之計算,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第十九條 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請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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