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院院務會議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院務會議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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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 5月17日音樂學院院務會議籌備通過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奉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奉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奉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27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書審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奉校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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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設院務會議,並訂定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準則。 |
第二條 |
院務會議之組成: 一、由院長及各系所及其他院屬單位主管及教師代表組織之。 二、本會議之當然委員包括院長及各系所主管;其他委員由各系所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推舉產生之,如於編制內專任教師不足額時,得由校務基金約聘教師擔任;每一系所需選出一位代表及一位候補人選(於代表因故出缺時遞補)。 |
第三條 |
當然委員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教師代表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各系所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院長提報代表及候補人選名單。 |
第四條 |
當然委員不得同時被選為教師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教師代表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凡無故缺席會議兩次,則視同放棄代表資格,由候補人選遞補,繼任代表任期以補足原代表所餘任期為限。 |
第五條 |
本會議審議事項: 一、本院各項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 二、有關本院之教學、研究、服務及推廣事項。 三、各系所或本會議代表之提案。 四、院長交議事項。 五、依規定應經本會議審議事項。 六、其他與院務有關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惟如有本會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
第七條 |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議;議案決議須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重大議案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員同意;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
第八條 |
本會議案之提出: 一、院長交議。 二、各系所及院屬單位提議。 三、本院專任教師三人(含)以上連署提議。 四、經出席人員一人以上附議之臨時動議。 |
第九條 |
為了解院務之實際情況,主席得請各系所及院屬單位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
第十條 |
本會議之決議,如有窒礙難行者,執行單位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下一次會議交由代表提出報告,或請求覆議。 |
第十一條 |
如遇特殊重大議案經本會議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召開擴大院務會議審議。 召開擴大院務會議時,本院編制內全體教師及研究人員均為出席人員;院、系、所行政人員為列席人員;系、所學會會長及副會長為列席人員,如遇無法列席可由系、所學會推薦學生代表代理列席。 主席得邀請與討論事項相關人員出席。 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且議案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員同意。 |
第十二條 |
本準則經本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