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院教師升等審查準則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教師升等審查準則
經97年1月 14 日96學年度第1學期弟5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99年11月1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99年12月9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核備
經100年9月20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0年9月28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核備
經102年5月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2年6月13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核備
經103年9月2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103年10月2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核備
經106年5月23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經106年6月24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核備
經113年11月19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經113年12月12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核備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音樂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院教師升等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凡本院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二條 本院教師升等,應分別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條件或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師分級規定之資格條件,分述如下:
一、教師
(一)講師升助理教授: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升教授: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者。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專業技術人員
(一)講師級升助理教授級:
- 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具前一等級資格後之重要著作、技術報告;以作品升等者,應為升等申請人取得前一等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作品。
(二)助理教授級升副教授級:
- 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具前一等級資格後之重要著作、技術報告;以作品升等者,應為升等申請人取得前一等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作品。
(三)副教授級升教授級:
- 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具前一等級資格後之重要著作、技術報告;以作品升等者,應為升等申請人取得前一等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作品。
第三條 各級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條款:
一、 升等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為準,其他教學研究或專門職務年資以服務證明文件記載年月為準;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人員以現職聘書起聘年月為準,以上年資於申請升等時,均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年資,且需在本校服務滿一年,方可提出申請,年資未滿或無服務證明文件者,不得申請升等。
二、 在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之年資,依規定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但進修或借調期間均須有實際教學之事實,方可提出升等。
三、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依規定期限內向所屬之系、所提出。
四、無違反教師法或聘約情事, 且擔任現職期間其研究、教學與服務等成績優良。
第四條 服務年資為申請升等之基本條件,學術研究(含專門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教學實務成果或產學實務成果)、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為決定升等之依據,其計分比率如次:學術研究佔百分之四十,教學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二十。教學服務成績合計以七十分為及格,但其中一項原始分數未達七十分仍為不及格。
學術研究成績原始分數之計算,以全部外審委員審查結果之評分相加除以外審份數所得之平均數。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申請升等、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報告申請升等者,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
教師以教學實務成果或產學實務成果申請升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教學成績及服務成績之評分內容與標準,另依本校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實施。
第五條 升等審查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複審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本院教評會審議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審查期間離職者,本校即中止升等案之升等程序。
第六條 本院教師升等由院教評會進行複審,審查程序如下:
一、院教評會應就升等申請人之研究、教學、服務成績詳為評審後作成綜合考評。
二、本院教評會較高職級以上委員人數未達三分之二或同時擔任系、所教評會(含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委員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 者,應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辦理升等事宜,組成人數以不低於原院教評會人數為原則,其中由本院教評會推薦教評會委員至多以二分之一為限,其餘委員由本院教評會建議較高職 級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陳請校長聘任之。惟另組之升等審查委員會應由較高職級委員組成,且初審及複審召集人不得為同一人。
三、升等申請人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審查,由院教評會或升等審查委員會先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後應以不公開方式推薦校外學者專家十二人以上為審查委員,併同初審時系、所推薦外審委員建議名單,由召集人密送人事室,簽請校教評會召集人邀請副召集人共同圈定並辦理審查。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外審結果送回本院複審。
四、升等申請人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送請學者專家五人審查,複審時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以動搖該外審
學者專家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應尊重其判斷與 意見,惟仍得就名額、年資、教學、服務等因素予以斟酌決定之,並得就系、所評定之教學服務成績百分之十範圍內酌予加減分數。著作外審成績之評定,擬升等教授者達四位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且其中三位評定推薦以上為通過;申請升等副教授以下等級達四位評定為勉予推薦以上且其中二位評定推薦以上為通過。評分等級如下:
(一)極力推薦(90 分以上) (二)推薦(80 分至 89 分)
(三)勉予推薦(70 分至 79 分) (四)不予推薦(69 分以下)五、院教評會(含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
見有疑義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教評會認定。
(二)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義: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後,送原審查人釐清,並由專業審查小組及院教評會(或另組升等審查委員會)認定。專業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院教評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另由院教評會推薦升等申請人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校內外學者專家四人陳請校長聘任之,小組會議由院教評會召集人主持。
六、外審意見符合下列規定者,院教評會應列舉明確之具體理由後 剔除之,並依剔除之份數請人事室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剔除外審意見,以一次為限:
(一)經院教評會認定後,確有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
(二)經專業審查小組及院教評會認定後,確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情事。
七、經複審通過升等者,本院應將初審單位及院教評會評審成績、會議紀錄、教評會召集人綜合報告,連同著作(作品)及升 等有關之個人履歷資料送校教評會決審。
前項所定著作或技術報告至多五件,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 師 資格後之著作或技術報告,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以作品升等者,至多五式,應為升等申請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作品。但升等申請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應有申請升等人個人之原創性;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該著作全文應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且翻譯本應符合論文格式。前經送審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外審委員圈選人不得推薦外審委員建議名單。辦理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審查時,升等申請人得提出三位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迴避名單供推薦外審委員時參考,並應敘明理由。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餘委員,以其所具學術專長及研究領域與升
等申請人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學術領域相關者為限。
第六條之一 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外審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之教授或研究員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
第六條之二 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外審委員之遴選,應配合申請人之學術 專長,如申請人送審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跨不同學術專長領 域,則以代表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著作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人之研究指導教授,應迴避審查。
二、申請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應迴避審查。三、與申請人有親屬關係者,應迴避審查。
四、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未依前項規定迴避審查者,其評審結果無效,應另行送審補足。
第六條之三 著作外審評審過程及外審委員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申請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委員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升等審查程序,並通知申請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第六條之四 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含專書論文),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出版社經校教評會認定屬國內外知名出版社或各領域具代表性之出版社。
(二)檢附出版社提供經審查通過後出版之相關證明,包括出版公司提供之專業審查證明、二位以上專家學術審查書面意見等。
二、於具正式審查程序之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或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發表,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且升等申請人不得為送審著作之主編或編輯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有具體事實足認院教評會委員就升等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升等申請人得向院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敘明具體理由。前項申請,由院教評會決議之。
院教評會對升等申請資料若有認定之疑義,得邀請升等申請人提出書面或到場說明。
第八條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依據本校升等規定日程辦理。
一、升等申請人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並檢具有關資料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上一級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由原作成決議之教評會再審議。若不服上一級教評會決審結果時,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二、上一級教評會應自收到申覆書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覆書影本及相關文件,通知原作成決議之教評會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內提出書面說明,並將說明書副本抄送申覆人。
本院教評會應於二個月內就申覆案予以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審議申覆案時,得邀請申覆人列席說明。
三、 對升等申覆案件未通過者所作之決議應檢附理由。
四、 每一升等案提請申覆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經查證係抄襲、剽竊他人著作、作品或技術報告或有其他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屬實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辦理。
升等申請人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專書或刊物出具接受函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行或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書或刊物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升等申請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行或發表者,至多以該專書或刊物出具出版或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因可歸責於升等申請人未發行或發表,或未於該專書或刊物出具出版或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本校並追繳其溢領之薪給。
第十一條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任教年資未中斷,並具備舊制副教授申請資格者,得申請升等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副教授要求水準,且審查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準則有關資格審查之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院兼任教師之升等比照本準則辦理。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院教評會議通過及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