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院-112學年度「校」教評會代表推選(新)
112學年度音樂學院「校教評會」代表投票案說明:
-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第1款規定:「校教評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本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如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則不在此限),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各學院院長、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各推選不同系、所、中心之副教授以上教師代表一至三人為委員組成,但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副教授委員人數至多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各學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應推選候補委員二人,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
- 又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4點第1款規定略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不得為本會委員。」據此,本學院所推選出校教評委員,將不得擔任112學年度之申評會委員,併予敘明。
- 112學年度當然代表:翁志文(本院代理院長)
- 因前次名單有誤,故重新推選。
- 請繼續使用前次教評會投票使用之帳號及密碼,至本頁下方點選登入選項依序填入後開始投票。
- 本投票系統為全匿名投票系統,每帳號僅限有一次投票機會,請再三確認您的選項後再行送出,否則無法重新投票。
- 敬請推選至多3位教師擔任校教評會議之本院教師代表;如遇同票同職級,則以抽籤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