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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院-112學年度「院」教評會代表推選

112學年度音樂學院教評會投票案說明:

  •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點規定:「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以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另由院內專任教師推選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職級較高者優先)。惟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二,推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外教授組成。本會當然委員及選任委員,均為無給職。另置候補委員至少二人,於委員出缺時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委員所遺任期為限。本校專業技術人員得被推選為本院教評會委員,但不得審查一般教師聘任及升等案件。」
  • 本院依援例擬設置11位委員,含當然委員5位與系所教師代表6位,並另置候補委員2位。
  • 敬請至您所留下之常用聯繫電子信箱收取帳號密碼,於本頁下方點選登入選項依序填入後開始投票,推選至多6位教師擔任本院教師代表;如遇同票同職級,則以抽籤決定之
  • 本投票系統為全匿名投票系統,每帳號僅限有一次投票機會,請再三確認您的選項後再行送出,否則無法重新投票。
  • 112學年度當然代表:翁志文(代理院長)、張曉雯(音樂學系主任)、黃俊錫(中國音樂學系主任)、洪珮綺(鋼琴合作藝術研究所長)、胡敏德Made Mentle Hood(民族音樂學研究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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