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展演經費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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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展演經費使用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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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18 95學年度第1次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96.5.17 95學年度第2次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6.5.23 95學年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2.15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12.22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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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音樂學院學生展演成果,訂定「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展演經費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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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校音樂學院各系所學生所繳之個別指導費依國立台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個別指導費收支管理原則,得提撥20%作為音樂相關教學單位展演專案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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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每年度初各教學單位應提出該年度擬舉辦之展演活動計畫,經由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並分配經費至各相關教學單位。院保留15%統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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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原則提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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