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院個別指導費收支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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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藝術大學音樂學院個別指導費收支管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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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學年度第21次擴大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94學年度第22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 96.05.23 9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12.15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12.22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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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個別指導費係指1對1教學之音樂主、副修課程所需繳交之個別課程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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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研究所個別指導費以學分費方式收取,每學分收費標準除在職專班另訂外,以實際支付副教授個別指導鐘點費額度收費,並得提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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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大學部個別指導費除進修學士班另訂外,必修課程實際支付個別指導鐘點費每人每週不超過1.5小時者以實際支付助理教授個別指導鐘點費額度8成收費,超過1.5小時部分以實際支付助理教授個別指導鐘點費額度收費。選修或重修課程以實際支付助理教授個別指導鐘點費額度收費。個別指導費得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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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所收個別指導費得提撥20%作為音樂相關教學單位展演專案經費,由音樂學院所訂審查辦法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各教學單位提出展演計畫申請,經由院務會議審查通過,並分配經費至各教學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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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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